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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 操作安全(GB111375-1999代替GB 11375-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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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根据GB/T 15706—1995中的原则和概念,对GB 11375—1989进行了技术修订,并取代第一版。
  本标准在以下重要技术内容上有所改变:
  ——在范围中增加了火焰喷焊、等离子喷焊、高速火焰喷涂和爆炸喷涂等新的内容;
  ——在引用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技术要素相关的内容引用了国家标准和劳动部、电力部以及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权威机构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规程、规范、规则及规定;
  ——增加了预防、管理及监督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1375—1989。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冶金工业局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航空工业总公司625所、上海喷涂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有权、苏启、李秉忠、贾永昌、刘会刚、陈惠国、张海成。
  0 引言
  本标准采用了GB/T 15706.2—1995中所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并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本标准所覆盖的危险范围,已表明于本标准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喷涂的安全操作方法,其中包括对热喷涂设备安装、使用、维修的具体规定及对火灾、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本标准所涉及的热喷涂设备包括:线(棒)材火焰喷涂、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爆炸喷涂、高速火焰喷涂、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及等离子喷焊等设备。
  塑料火焰喷涂的操作安全也可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86—1992 压缩空气用橡胶软管(2.5MPa以下)
  GB/T 2550—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 氧气橡胶软管
  GB/T 2551—19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 乙炔橡胶软管
  GB/T 2626—1992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GB/T 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
  GB 4674—198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4962—19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7899—1987 焊接、切割及类似工艺用气瓶减压器
  GB/T 8162—1987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0892—1989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0893—1989 压缩空气干燥器 规范与试验
  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36—1989 溶解乙炔气瓶用回火防止器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GB 14193—19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5190—19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部分:焊接电源
  GB 15579.12—1998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 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19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JB/T 5070—1991 热喷涂常用术语
  JB/T 6973—1993 热喷涂操作人员考核要求
  JB/T 9192—1999 等离子喷焊电源
  3 定义
  本标准除了有用JB/T 5070的术语外,还明确以下含义:
  3.1 “必须”、“严禁”、“只允许”、“不允许”等均表示强制性的条款。
  3.2 “应该”或“建议”不属强制性条文,仅作为推荐性的良好措施。
  3.3 “认可”或“批准”等词句,均指有关权威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可或批准。如经国家劳动部及其授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国家卫生部及其授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防疫部门;国家公安部及其授权的预防机构及其他由法律受权的职业安全与培训部门等的认可或批准。
  3.4 “热喷涂操作者”、“喷涂工”和“喷砂工”系指热喷涂或喷砂的具体操作者。
  3.5 “有限空间”系指一种相对狭小或受限制的空间,如锅炉内腔、压力容器及贮缸(柜)、船舱等,由于其尺寸和空间形状而导致通风条件恶劣,并非指人员出入受限制。
  3.6 “备用气瓶”系指在施工现场直立的各种备用压缩气体钢瓶(不含正在使用或接好气管待用的气体钢瓶)。
  4 预防、管理及监督
  4.1 热喷涂工程承包商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热喷涂操作培训,特别是操作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施工。而且,委托方必须提醒承包商随时注意有关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危害。
  4.2 所有热喷涂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可随时启动的备用状态。为此,需加强检查与保养。当操作中发现可靠性不足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合格的人员进行修理。
  4.3 所有热喷涂设备的操作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或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进行,并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4 应明确规定热喷涂管理者、安检员和操作者的安全责任。
  4.4.1 管理者的责任
  4.4.1.1 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上岗的喷涂工、喷砂工及安检人员均已通过全面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4.4.1.2 管理者必须将设备制造商及材料制造商在使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所有安全信息通告给有关人员,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警告标签。
  4.4.1.3 管理者必须按热喷涂工序制订预处理区(含除油、喷砂工序)、喷涂区及后处理区(含封闭工序或精整工序)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每个有关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并且熟知要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
  4.4.1.4 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使用的热喷涂设备(如各类喷枪、控制设备、电源及电气设备、汇流排、流量计、调节器、调压阀、乙炔发生器、喷砂罐、空气净化设备以及热喷涂操作人员使用的防护装置等)都经过认可。
  4.4.2 安检员的责任
  安检员必须从指定的管理机构获得监督热喷涂操作安全的许可证。必须对热喷涂设备的安全管理及热喷涂工艺的安全使用负责。
  4.4.2.1 安检员必须对易燃、易爆物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区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a) 将工件移至无易燃品的安全区进行清洗;
  b) 如果工件不能移动,则将易燃品移至离开工件的安全距离或以适当的方式加以保护以免着火;
  c) 适当地安排热喷涂作业区,使其易燃品不致于在操作过程中着火或爆炸。
  4.4.2.2 安检员必须事先检查确认热喷涂工上岗资格。必须对进入不同工区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配戴并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眼睛保护见7.2、呼吸保护见7.3、听力保护见7.4、工作服见7.5、有限空间保护见7.6。
  4.4.2.3 安检员必须确认工作区内的环境安全。检查各工区现场配置的适当通风装置,普通热喷涂、喷砂见8.2,防火器材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必须指派火灾警戒人员,并得到警戒人员检查、核准后才可开工。
  当不需要火灾警戒人员时,安检员必须在热喷涂作业完成半小时后作最终检查,以扑灭暗火消涂火灾隐患。
  4.4.3 热喷涂操作者(含喷砂工、喷涂工)的责任
  4.4.3.1 热喷涂操作者必须清楚不安全操作的危害性以及控制危害的程序,保证安全地使用设备,以防止对生命及财产构成的危险。
  4.4.3.2 在开始操作之前,喷涂工、喷砂工必须获得安检员的操作允许,在获得允许的条件没有改变的前提下,热喷涂操作者可以继续其操作。
  4.4.3.3 热喷涂操作者只有在已严格听从安全警告的情况下可进行热喷涂作业。
  4.4.3.4 在其他人员可能接触热喷涂的有毒材料、操作及设备的场所或施工现场,热喷涂操作者必须张贴警告或警告标志以示提醒。
  5 热喷涂设备的安全操作
  5.1 氧气和燃气瓶的储运和使用
  5.1.1 总则
  热喷涂容器的保管必须遵照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GB 4962、GB 5842、GB J16、GB 50030、GB 50031、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1.1.1 氧气气瓶的储运和使用必须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1.1.2 氧气装置不允许接触油和油脂,只允许使用特殊的抗氧化润滑剂。若有问题,应向具有一定使用资格的专业人员或氧气装置制造厂的专业人员咨询。
  5.1.2 多路使用
  在热喷涂作业时,有时需要多个容器集中汇流,多路使用。汇流排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5.1.2.1 汇流排的钢管必须符合GB 8162的规定,其安装必须按照GB 9448执行。
  5.1.2.2 氧气汇流排必须符合GB 50030的有关规定。
  5.1.2.3 乙炔汇流排必须符合 GB 50031的有关规定。
  5.1.2.4 液化石油气汇流排必须符合GB J16的有关规定。
  5.1.2.5 低压汇流排不允许连接高压气瓶,应在低压汇流排上显著部位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5.1.3 连续减压器与气瓶的出口阀,必须使用适当扳手。
  5.1.3.1 氧气减压器不允许接触油和油脂。氧气、可燃气的减压器不允许混用。
  5.1.4 流量计
  流量计按GB 9448规定安装和使用。
  5.1.4.1 为了避免不安全操作和保持火焰稳定状态,应按5.3.9条在流量计上同时安装回火防止器(见GB 12136)与逆流防止器。
  5.1.5 软管与软管的连接
  5.1.5.1 软管应按照GB/T 1186、GB/T 2550、GB/T 2551和GB 9448的规定,必须根据用途分别采用压缩空气用橡胶管,氧气橡胶管和乙炔橡胶管。
  5.1.5.2 软管的连接应符合GB 9448的相应规定,必须防止软管的损坏。不允许使用非专用软管。
  5.2 压缩气体钢瓶(氮气、氩气和氦气)的储运和使用
  5.2.1 从事现场热喷涂作业的每一个人必须遵守劳动部有关容器储藏、搬运和使用方法的规定。
  5.2.2 现场备用的各种充满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分类储存,严禁混放。储存备用钢瓶的地点必须远离电梯、楼梯和过道,以避免备用钢瓶被其他物体碰倒或损坏。
  5.3 热喷涂设备的安装
  5.3.1 氧气和燃气瓶上的减压器和流量计的连接螺母要拧紧,但不能过紧,以免损坏螺纹和突出的密封件。如果接头配件不能很好的密封,则应更换。
  5.3.2 在开启任何气阀之前,必须先对作业场地进行适当通风。
  5.3.3 在开启钢瓶总阀之前应先对减压器进行排气,同时,必须完全旋松减压器的调节螺栓。
  5.3.4 缓慢开启钢瓶总阀,同时操作者必须站在减压器的一侧。
  5.3.5 为了防止流量计的玻璃管遭受高压气流的冲击,必须缓慢旋动压力调节器的调节螺栓。对软管吹气,以吹除残留在软管中的粉尘。对软管吹气时,必须避开火源。
  5.3.6 将软管与喷枪连接,并且对该系统供给压缩空气,同时用肥皂水检验所有连接部位的气密性。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5.3.7 若发现连接处漏气,应按下列顺序操作,即:减压—松开接头—取出密封件并擦净—吹净软管、拧紧接头、再试压;如果仍然漏气,就应再减压,更换漏气的热喷涂装置,在有故障的装置上标记“危险——不许使用”的警示。
  5.3.8 若仪表数据显示不正常,则表示气路系统有故障,必须立即停机,并迅速进行设备检修。
  5.3.9 在回火保护和逆流保护装置与玻璃流量计同时使用时,回火保护装置必须安装在流量计和喷枪之间。
  5.4 压缩空气
  5.4.1 为了防止压缩空气与氧气和燃气混淆必须使用确切的名称。如氧气不应称空气或气体;可燃气(如乙炔、丙烷、天然气等)不应称气体。
  5.4.2 不允许使用喷砂用的压缩空气清理工作服。亦不允许用氧气和燃气清理工作服。
  5.4.3 空气压缩机的操作必须遵守GB 10892中的规定,若压缩空气的压力与设备制造厂推荐的压力不相符时,则不允许用其进行喷涂和喷砂作业。
  5.4.4 压缩空气管路中必须配备适当的过滤器和冷凝器,并按设备制造厂的建议进行净化,以保证压缩空气中不含油和水。
  5.5 火焰喷涂、火焰喷焊、高速火焰喷涂和爆炸喷涂装置
  5.5.1 火焰喷涂、高速火焰喷枪和爆炸喷枪均应按制造厂建议进行保养。在每天工作前,应先对各种气体软管进行一次通气检查,以排除软管内的杂物。
  5.5.2 热喷涂操作者,必须按JB/T 6973中的规定进行培训并熟悉操作规程后才能上岗操作。启用新喷枪前必须先熟悉喷枪制造厂的说明书。
  5.5.3 喷枪上所有的气阀,都应能灵活开启和可靠关断。阀的润滑见5.5.9。
  5.5.4 为了防止烧伤手,不应用火柴给喷枪点火,而应用摩擦点火器或电弧点火器点火。
  5.5.5 当喷枪发生回火或熄火时,应迅速关枪,并切断气源。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允许重新点火。
  5.5.6 不允许把喷枪或其软管挂在减压器或钢瓶的阀上,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5.5.7 喷涂结束后,设备关闭、暂停使用或需拆卸时,应放出压力调节器和软管中的压缩气体。并按下列顺序操作:
  a) 关闭喷枪总阀;
  b) 关闭气瓶总阀;
  c) 开启喷枪的总阀;
  d) 将压力调节器的手柄旋松;
  e) 关闭喷枪总阀;
  f) 关闭减压器前面的汇流排总进气阀和所有分流阀。
  5.5.8 在清洗火焰喷枪时,不得让油进入喷枪的气体混合室。
  5.5.9 不允许使用普通润滑油和润滑脂润滑喷枪的阀类及其他与氧气或氧气与可燃气的混合气相接触的任何部位,只允许使用设备制造厂家推荐的特殊防氧化润滑脂。
  5.5.10 与乙炔接触的零部件,不允许用含铜70%以上的铜金合制造。推荐用低合金钢、不锈钢或含铜70%以下的铜合金制造。
  5.6 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和电弧喷涂装置
  5.6.1 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和电弧喷涂中的高电压和大电流电气设备是火焰喷涂所不具备的,另有新的安全问题。操作者上岗操作前,必须按JB/T 6973的规定接受全面的培训,必须遵守制造厂说明书中的操作安全规定,还必须按GB/T 13869中的要求,实施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使用氢气的安全规程参见GB 4962。
  5.6.2 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和电弧喷涂设备的电源必须满足GB 15579、JB/T 9192的安全操作条件,并按现行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接地和适当绝缘。大功率工业用电钮、指示灯、插头和电缆等必须符合GB 15579.12规定的安全要求。
  5.6.3 应定期检查电源线、绝缘物、软管和气路管线,有故障的设备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5.6.4 在没有关掉整个系统,包括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不允许清洗和修理控制台或喷枪。
  5.6.5 电弧喷枪应经常清扫,避免集积金属粉尘。
  5.6.6 电弧喷涂设备线材调速装置应当接地。
  5.6.7 等离子喷枪和电弧喷枪的金属吊具应绝缘。
  5.6.8 等离子喷枪和电弧喷枪的非接地部分应避免与金属制作的喷涂操作室接触。
  5.7 喷砂机
  5.7.1 压力式喷砂机属压力容器,生产厂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其产品也必须经劳动部门认可,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5.7.2 使用者应按设备制造厂的规定保养和检修,易损件也应按制造厂的规定修理或更新。
  5.7.3 喷砂机和喷砂场地之间的喷砂软管应尽量放直。弯曲或成锐角状的软管会引起单边过度磨损,很快磨穿。如果必须弯曲绕过某物体时,也应使软管弯曲的曲率尽量小。
  5.7.4 喷砂软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之处,避免其迅速老化。
  5.7.5 不允许将喷砂嘴对着自己和他人。若喷砂嘴堵塞时应关闭气源并排除余气后方可进行清理。
  5.7.6 喷砂罐内的空气压力不允许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工作压力。
  5.7.7 喷砂软管的控制
  操作者应通过活动阀杆使空气压力持续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一旦压力下降,设备就自动调节停止工作。
  6 防火
  6.1 责任
  热喷涂作业时的高温、高速(含熔融微粒)射流产生过热环境,所有从事热喷涂作业的操作人员、安检员、监理人员(包括承包商)及管理人员都必须执行以下防火安全要求,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
  6.2 热喷涂作业区
  6.2.1 热喷涂作业区必须符合GB J16中规定的防火规范。
  6.2.2 热喷涂作业必须在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域内进行。
  6.2.3 不允许将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枪对着人或易燃物。
  6.3 有易燃物存在的区域
  6.3.1 热喷涂作业场地内的纸、木柴、油布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易燃物必须清除。
  6.3.2 有条件时,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位置进行喷涂。
  6.3.3 当工件不能转移时,必须对易燃物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将高温、高速射流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6.3.4 空气中漂浮的固体微粒或其他类似的物质蓄积后有爆炸危险,特别是一些有爆炸危险的特殊金属粉尘。必须遵守GB 15577中的规定,严格执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在喷涂工作间内必须提供有效的通风设备,推荐用水洗型湿式吸尘器收集喷涂粉尘,工作场地要妥善管理,要特别注意检查并清除房椽、房顶和地缝中的粉尘,防止蓄积。
  6.4 灭火
  6.4.1 灭火器及喷水器见附录D。
  6.4.2 在热喷涂作业区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以及在下述条件下应派专职火灾警戒人员:
  a) 靠近易燃物的区域,如建筑结构材料中的易燃物距离作业点10m以内;
  b) 在门、窗或地板等开口10m范围内存放易燃物的区域;
  c) 在金属墙板、天花板及屋顶的另一侧受热辐射或热传导而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d) 在船上作业时舱壁背面是油箱或存放易燃物,由于热传导而可能引发火灾的区域。
  6.4.3 火灾警戒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a) 必须进行灭火器使用培训,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和保养;
  b) 必须熟悉火灾报警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c) 必须监视所有暴露区域的火灾隐情,并且在现有灭火设备条件下,有能力组织扑灭火灾;
  d) 必须在喷涂作业完成半小时后撤离现场,以便检查并扑灭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e) 如果被指定担任灭火警戒的人员另有兼职,则其兼职不得影响或干扰火灾警戒任务。
  6.5 非固定地点热喷涂作业许可
  在非固定地点进行热喷涂作业时,如现场施工及高空作业等,在开始作业前,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经其核准后才可进行热喷涂作业。
  6.6 装有易燃物容器及管道的热喷涂作业
  当对装有易燃物的容器进行热喷涂时,存在着爆炸、火灾及毒气泄漏的危险。应按7.6.2中规定进行。
  7 人身安全
  7.1 总则
  喷涂工的普通安全防护应按GB/T 11651、GB/T 3609.1和GB/T 2626中的规定选用眼、面及呼吸系统保护用品;用劳动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护耳器或耳罩进行听力保护。
  7.2 眼睛的安全防护
  7.2.1 在热喷涂或喷砂作业中的热喷涂操作人员始终要用头盔、面罩以及护目镜保护头部和眼睛。参见GB/T 3609.1和GB/T 11651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邻近作业中产生的光辐射或飞溅粒子的伤害,在喷涂和喷砂作业时,操作人员、辅助人员及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对头部及眼睛进行防护。
  7.2.2 在喷涂作业中,使用的头盔、面罩和护目镜均必须配以适当程度的滤光镜片,以保护眼睛不受强烈紫外线、红外线以及强烈的可见光线伤害。滤光镜片的选择和要求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7.2.3 在敞开状态或在有足够通风的车床上进行热喷涂作业时,不必使用附加呼吸系统防护用品,戴上护目镜即可。在等离子喷涂和电弧喷涂时,应使用头盔式面罩代替护目镜,可同时防护面部、下颌和颈部,防止作业中产生的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7.2.4 在喷砂作业时,应戴防尘面罩防止飞溅粒子对眼睛、面部、下颌和颈部伤害,应按7.3.1和7.3.2使用带呼吸系统防护装置的保护面罩防止喷砂粉尘的危害。
  7.3 呼吸系统的安全防护
  7.3.1 进行喷涂和喷砂作业时,操作者必须使用带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并应根据热喷涂材料蒸发物和排放气体的状态、性质和量的大小选用。这些用具应符合GB 2629的规定。所有选用的用具都应是经劳动部及其授权的权威部门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这些用具的选择应符合GB/T 11651中的规定。
  7.3.2 在敞开状态喷砂作业时,应使用7.3.4中所述的带机械过滤器的面罩,保护面部和呼吸系统。也可选用7.3.3中所述带空气输送管道的保护面具。
  7.3.3 在有限空间进行喷砂作业时,必须使用由管道连续供给新鲜空气的呼吸器,它由带空气呼吸系统的面罩或防护头盔以及标准的空气管道组成,可以保护操作者的头部和颈部不受粉尘和磨料的伤害。防尘罩中要求至少通入流量为0.11m3/min的新鲜空气,防尘头盔中至少应通入流量为0.17m3/min的新鲜空气。气源应包括一个带空气过滤装置的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以便将压缩空气中的油雾、水雾和水锈粒子分离去除,确保供给呼吸器的空气无污染。为了防止空气的污染,如CO的污染,还要使用符合GB/T 10893中规定的压缩空气干燥器来提供净化的新鲜空气。
  7.3.4 在敞开状态或抽风条件好的车床上进行热喷涂操作时,不必另外再用呼吸器。在某些条件下,如果只在短时间内接触非毒性物质和粉尘时,应使用机械式空气过滤器。
  7.3.5 在有限空间进行喷涂作业时,应采用带空气管供气的防护装置。
  7.3.6 喷涂大多数普通的热喷涂材料,要采用一个带管道连续供给空气的呼吸器。如果空气呼吸系统的空气源被堵,空气流量不足,在空间的污染物还不致于立即危害健康的情况下,喷涂工可以拔出气源管,直接呼吸空气管中送来的新鲜空气。但在有限空间内有污染,直接呼吸对健康有损害时,不能进行直接呼吸;在喷涂有剧毒材料时,如果空气源堵塞,喷涂作业者需要去掉头盔时,污染的空气对健康危害极大,也不能进行直接呼吸;在这种情况下,头盔必须事先和紧急辅助呼吸用气瓶相连接。当空气源发生故障时,喷涂作业者就能摘除空气供应管路,启用辅助空气源以呼吸新鲜空气。喷涂剧毒材料时,还可用空压机的空气软管通入急需时使用的呼吸保护气体。
  7.4 听力保护
  7.4.1 间断的喷涂或短时间的作业,或者是在使用盔式防护面罩时,可暂不用听力保护。但当长时间喷涂时,由于喷枪发出强烈的噪音,为防止操作者丧失听力,必须使用符合7.1要求的防耳器或耳罩,不允许用棉花球堵塞耳道,因为棉质物不能有效地隔离高分贝噪音。
  7.4.2 所提供的耳部保护应能使每天8小时的噪音强度降低到GB/T 15190中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护耳器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就应停止喷涂操作,直到噪音被控制在GB/T 15190中所规定的安全水平,才可重新开始喷涂操作。
  7.5 安全服
  7.5.1 根据喷涂工作的轻重、性质、施工地点来选择适当的喷涂服和喷砂服。
  7.5.2 在有限空间施工,应穿防火服、戴皮革、橡皮或石棉长手套。手腕和脚踝处的衣服应扎牢,避免有毒害的热喷涂材料和磨料损伤皮肤。
  7.5.3 在室外施工,允许穿着非化纤材料制造的普通工作服,但不允许穿开襟衬衫或不扣紧封颈钮扣。
  7.5.4 应穿长筒鞋,裤脚应无翻边并要遮住鞋筒。
  7.5.5 在有限空间喷涂铅或其他高毒性材料时,操作工应每天更换衣服和呼吸系统保护用具。已用过的衣服和呼吸系统保护用具,必须彻底清除铅粉尘或其他有毒材料后才能再使用。
  7.5.6 当进行等离子喷涂时,应穿上防紫外线辐射的衣服,如:一般可穿厚实、牢固的毛织衣物。如果在更强的紫外光辐射条件下工作,则必须穿皮革披肩式铝制衣服。将铝制手套和黑色的防火服配合使用。铝制服装有遭受电击的危险,应注意防护。
  7.5.7 电弧喷涂的防辐射实际上与普通电弧焊大体一样,但是大多数电弧喷枪装有电弧罩,操作者不是直接暴露于弧光下。护目镜的深度可降到4~5号,不过仍必须使用头盔,身体的每一部分也都不允许裸露。
  7.6 在有限空间内操作
  7.6.1 有限空间的定义见3.5。
  7.6.2 如果在曾使用过燃料的有限空间进行喷涂则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照GB 9448的有关燃料容器和船舱中的焊接和切割的安全操作标准进行。
  7.6.3 通风是在有限空间中工作的必要条件,其通风要求见8.2。
  7.6.4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热喷涂操作,气瓶应放在外面。
  7.6.5 如果喷涂工和喷砂工必须通过舱口或其他小的开口进入有限空间,则要求具有紧急情况下能迅速转移操作者的安全措施。为此目的而使用安全带和救生带时,应将它们拴紧在操作者的身上,以保证他们能安全出来。至少应有一个经训练的救护人员始终等待在外边,并且在开始进行施工前应先进行试验以证明救护人员有能力把操作者从有限空间里救出来。
  7.6.6 为了防止漏气,不用喷枪的时候,如进餐时和在夜间,应关闭喷枪和关掉有限空间外的气源,并将喷枪和软管从有限空间中取出。在某些情况下,应检查有限空间中的氧气量(这可以用火焰安全灯进行检查)。
  8 防护通风
  8.1 总则
  8.1.1 热喷涂和喷砂工人的工作环境及污染情况由下列因素决定:
  a) 喷涂场地的大小;
  b) 现场喷涂工和喷砂工的人数;
  c) 有害烟气、气体或粉尘(由所用的磨料和所用的喷涂材料所决定)的量;
  d) 喷涂工人本身和喷涂过程产生的热量;
  e) 挥发性溶剂。
  为了保护操作者的健康,为了给各种喷涂工作提供通风条件,要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1.2 应提供局部抽风或总体通风系统,以控制操作现场毒性烟气、气体或粉尘,并且把这些物质从工作区排除,以保护操作者的健康。
  8.1.3 在加工作业区内设有喷涂作业时,由于喷涂操作仅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这时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5083,主要是要防止作业区污染,故喷涂场所需要使用局部抽风设备。
  8.1.4 要细心保养个人使用的呼吸系统防护用具。未经清洁、消毒不要使用,更不要互相交换使用。
  8.2 普通热喷涂和喷砂的通风
  8.2.1 如果喷涂和喷砂操作不是在室外也不是在特殊设计和有通风条件的室内进行,则要求采用机械式通风设施。否则,在很短时间内粉尘会充满操作室或车间或局限性较大的空间。在某些情况下,室外也要采用机械式通风设施。
  8.2.2 每个热喷涂操作程序的通风都应单独处理,并应考虑8.1中所列的影响因素。
  8.2.3 在敞开条件下的热喷涂和喷砂工作现场的通风设备,由引擎或马达驱动的带挠性管路或导管的便携抽风器组成,以便工作区能尽快地清除粉尘。这种设备不妨碍操作者的工作视线。这时操作者需佩戴7.3所述的呼吸系统保护用具。
  用便携式抽风吸尘器,应在抽风器上安装一个粉尘收集器(类似大的过滤器)以收集粉尘和防止周围环境的污染。收集喷涂粉尘,推荐使用6.3.4中的水洗型湿式吸尘器。收集喷砂粉尘,或喷涂非爆炸性金属和陶瓷粉末时,可选用布袋集尘器;当粉尘降低通风系统的效率时,要更换袋子。
  8.2.4 如果在机床和车床上喷涂机械零件,则吸尘罩应装在托架的对面,并与托架相连。喷枪应对准吸尘罩。罩子的开口大小平均 约为0.162。进入开口的空气速度应为60~90m/min。罩子的开口应设尘罩。罩子的开口应设计成能消除罩子边缘的涡流,以防粉尘进入喷涂工的呼吸区。在某些长期使用的结构上,除了正面操作的部位以外,车床转台或机械工具都应封闭起来。进入封闭空间的空气速度通常是25~30m/min。封闭罩的顶板应做成可吊开的,以便起重机装夹。自动化喷涂作业的整个机械装置应完全封闭,把粉尘抽入粉尘清洗或收集系统中。
  8.2.5 干磨和研磨喷涂后的涂层时,应提供合适的抽风设备,执行GB 4674的安全规程。同时也要注意挡砂罩、磨料、砂轮及其转速和护目镜的选用。
  8.2.6 用于中小尺寸零部件喷涂作业的喷涂柜应装备排气通风装置,进入罩子的空气流速为45~120m/min,热喷涂设备应对准罩子的正面进行操作。喷涂柜应能消除粉尘的涡流。喷涂毒性材料时,空气流速应达120m/min。
  8.2.7 喷砂房的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通风设计应满足从下方抽风的要求,下方气流和纵向通风速度应为25~30m/min。喷砂房应装备粉尘集收系统,使直接排入大气的污染物达到有关法规规定排放标准。喷砂房应尽量避免用来进行喷涂作业。偶尔在喷砂房进行热喷涂时,喷涂粉尘可很快填满喷砂房用的大多数布袋粉尘集收器,因此,应经常保养、更换粉尘集收器。在保养时应小心防止粉尘引起的爆炸和引起火灾(见6.3.4)。喷砂房工作的人员应提供7.3中所述的呼吸系统保护用具。
  8.2.8 给有限空间通风时,换进的空气要清洁,可呼吸。如果使用便携式汽油机或柴油机驱动的通风机或空压机进行通风,应妥善安置这些设备,不允许使发动机中排出的废气进入通风系统。同样,不允许排出的废气进入压缩机的入口。
  8.2.9 如果使用集尘器,则要求所有的封闭式集收器都要有出气窗或溢流板。通风管道应有出气道。
  8.2.10 风机、管道、吸尘器和马达等均应先经运行检验,确认其正常后才安装于合格地基上。不允许将燃气或氧气的管道安装在地上。
  8.2.11 在打扫工作间、管道等时,应开启通风机使之保持在工作状态,以免系统中集聚粉尘或烟气。铝和镁的粉尘有爆炸的危险,应特别注意收集。这两种金属的粉尘应选用合适的湿式集收器,并注意,这些金属的粉尘在水中能产生氢气,这种抽风系统应能防止氢气在其中的聚集。应经常进行清除工作,减少铝和镁的残留物。
  8.2.12 在修理各种通风机械或集尘器时,未经彻底清除金属粉尘的修理设备,不允许进行焊接和切割。
  9 毒性物质
  9.1 总则
  所有喷涂材料的微细粉尘都有害于呼吸系统,大多数粉尘对健康的危害很难立即显现或感觉,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此外,还要随时清除地面、工作面、座椅和工作间等可能蓄积粉尘的区域或部位的粉尘,消除可能的危险因素。喷涂毒性材料的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培训和考核,设备和材料制造厂必须按本标准附录A对其产品提供警告标签。
  9.2 喷涂毒性材料
  9.2.1 经测量发现喷涂毒性材料作业区大气中的毒物浓度超过9.4中的最大允许的范围时,则无论室内、外或有限空间的作业,例如,喷涂铍及铍化合物、镉、铅及铅合金、铬和碲等,都应使用局部抽风器和空气管路呼吸器。通风机的废气应进行安全管理,直接排入安全地区。邻近的人亦应使用局部抽风器和空气管路呼吸器(见7.3和8.2)。
  一些材料(例如:锡和锌)目前虽未发现其明显毒性,但其经常存在的氧化物(例如:氧化锌)会导致突发性疾病和身体的各种不适,亦应随时注意,并予以预防。例如:适当通风,配带适当的面罩呼吸器。一旦发现不适感觉,甚至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者,应暂停其工作,查明原因,作出适当处治。
  9.2.2 进行毒性材料作业时,除应遵守相应的规定之外,还可向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咨询,接受他们提出的建议。
  9.3 有害气体
  必须认真注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喷涂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的危害。例如,等离子喷涂和电弧喷涂的弧光会使有机溶剂迅速分解而产生有毒气体(例如:三氯乙烯、过氯乙烯可能分解为碳酰氯),加剧溶剂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应采取特别的措施,不让清洗溶剂载入喷涂作业区。等离子喷涂和电弧喷涂的紫外线辐射会产生臭氧,在有限空间,甚至会超过9.4中的最大允许浓度,必须予以注意和防范。
  9.4 工作区间的有害材料积累不得超过规定的阈值或最大允许浓度,此最大允许浓度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热喷涂警告标签
  A1 警告标签
  A1.1 总则
  热喷涂作业中的高压气体、高温射流、烟尘、烟气、弧光、噪声、热辐射及电等均会产生直接或潜在的危害。在实施热喷涂作业的地方,必须通过使用警告标签给出信息,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下列章节给出了最基本的标签示例。
  A1.2 线(棒)材及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高速火焰喷涂、爆炸喷涂、材料及设备的标签
  图A1中所示的最基本的信息或与之等效的内容必须标志在火焰喷涂用线(棒)材及粉末材料的包装上或线(棒)材火焰喷涂、粉末火焰喷涂、火焰喷焊、高速火焰喷涂、爆炸喷涂的主要工艺设备上。这些信息必须清晰可读,可以制成标签、卡片或其他印刷表格。
  已确认的危害内容按以下顺序排列:
  a) 高温、高速射流可烧伤人体,引起火灾;
  b) 热辐射(火焰或熔融金属及其他无机材料)可伤害眼睛和皮肤;
  c) 烟尘和烟气损害呼吸系统,对你的健康有害;
  d) 噪声可损伤你的听力和身心健康。
  对于特殊要求或新技术需加以说明时,可以适当增加警告内容。
  急救信息可有可无,一般仅对危害反应快、危害程度严重的生产工艺推荐急救信息。该信息应放在警告措施之后。
  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必须出现在标签上,或者在产品的显眼部位,并清晰可读。
  标签上必须有辨别条码。
  A1.3 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材料及设备的标签
  图A2 中显示的最基本的信息或与之等效的内容必须标志在电弧喷涂用线材、等离子喷涂用粉末和等离子喷焊用粉末的外包装上,或者此类设备的电源、送丝机、送粉器上,或者与喷涂、喷焊相关的工艺控制台等主要设备上。这些内容必须清晰可读,可以制成标签、卡片或其他印刷表格。
  已确认的危害内容按以下顺序排列:
  a) 高温、高速射流可烧伤人体,引起火灾;
  b) 弧光可灼伤你的眼睛和皮肤;
  c) 烟尘和气体可损害呼吸系统,对你的健康有害;
  d) 噪声可损伤你的听力和身心健康;
  e) 电击会致命。
  对于特殊要求或者新技术需加以说明时,可以增加警告内容。
  急救信息可有可无,一般仅对那些危害反应快、危害程度严重的生产工艺推荐急救信息。该信息应放在警告措施之后。
  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必须出现在标签上,或者在产品的显眼部位,并清晰可读。
  标签上还必须有辨别条码。
  A1.4 A1.2和A1.3所涉及的警告标签,必要时也可标志在相应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
  A1.5 危险材料标签
  在热喷涂材料中使用了一些具有潜在危害的材料,如第9章中的列举的材料,在喷涂时这些材料烟气和烟尘会释放到周围的大气中,当其烟气的浓度超过9.4中的阈值是危险的。该阈值应在材料安全数据单上易于识别。这些材料也不局限于9.4中所列的材料。
  A1.6 镉是剧毒的危险材料,若是含镉的线材应在丝盘及其包装上以标签的形式提供图A3所示的信息或其等效内容;若是含镉的粉末则标签贴在盒子及其包装上。
  A1.7 含铅的喷涂材料,其烟气有剧毒,应在其包装上以标签的形式提供图A4所示的信息或其等效内容。
  A1.8 材料安全数据单
  热喷涂材料供货商必须提供该公司生产的热喷涂材料在喷涂或喷焊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危险及材料使用的安全数据单或其等效物。
  A1.9 标签上的图示符号
  标签上的图示符号是警告信息的辅助部分。
  A1.10 危害性的信息通知
  业主或管理者必须确保将本章规定的内容无遗漏地通知到产品的最终使用者(见4.4.2)。
  

  图A1 火焰喷涂、火焰喷焊及爆炸喷涂工艺设备警告标签
  

  图A2 电弧喷涂、等离子喷涂、等离子喷焊工艺设备警告标签
  

  图A3 含镉的热喷涂材料警告标签
  

  图A4 含铅的热喷涂材料警告标签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热喷涂作业用滤光镜片
  B1 滤光镜片明暗度的选择
  根据所用的热喷涂工艺按GB/T 3609.1选用的滤光镜片遮光号列于表B1。
  表B1 热喷涂作业选用的滤光镜片的遮光号
  

  注:根据经验,使用太暗的镜片难以观察涂层的沉积,在选用镜片号时应以能清晰观察涂层的沉积为好,但不要低于下限值。在火焰喷焊时重熔产生黄色亮光,这时还应选用适当的滤光镜以吸收操作视野范围内的黄色光线。
  B2 滤光镜片和防护白玻璃镜片
  B2.1 护目镜及镜片必须能承受灭菌处理。
  B2.2 头盔上供安装滤光片和防护白玻璃片的窗口必须设计成便于镜片的拆卸及安装。
  B2.3 与人体接触的镜架材料必须保证对皮肤无刺激、无污染。
  B2.4 护目镜必须要通风,以免镜片模糊。杯形镜框的通风部位必须有适当的遮蔽以防紫外光线射入。
  B2.5 滤光镜和滤光片上必须有永久性标记,以便识别制造商及明暗度。
  B2.6 滤光镜和滤光片必须满足GB/T 3609.1中关于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线的传输特性的要求及其他要求。
  B2.7 护目镜必须妥善保存和保养,未经清洗和消毒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热喷涂车间空气卫生标准阈值
  C1 车间空气卫生标准最高允许浓度
  热喷涂车间空气中毒性材料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C1。
  表C1 车间空气卫生标准对毒性材料的最高允许浓度(阈值)。
  

  C2 车间空气抽样检查
  喷涂以上材料时,应尽可能抽取空气样品,以决定通风条件。在8h工作时间内,工作区烟气和粉尘的浓度不允许超过规定的阈值。然而,即使粉尘或烟气浓度没有超过相应的阈值,但是引起操作者不适时,也应使用呼吸系统保护装置和抽风通风设备。
  附录D
  (提示的附录)
  热喷涂作业 灭火
  D1 灭火器及喷水器
  热喷涂作业必须根据现场易燃物质的性质及数量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或手提灭火器。灭火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选用的灭火器见表D1。
  表D1 灭火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6-11-22 8: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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